昨天中午,本市茅台路一居民家阳台坍塌,一老人坠亡事故的发生,让人不得不为老旧小区的物业健康情况捏一把汗。记者今天上午从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获悉,针对这起事故,房管、安监等有关部门在介入调查事故原因的同时,技术人员也已进场着手进行技术层面的分析。
经长宁警方确认,茅台路600弄小区28号6楼人家的阳台整体坍塌,在掉落过程中,居住在该户的一名老太随阳台一起坠落身亡。事故发生后,“实施工程单位已经进场,并连夜将发生坍塌的物业单元的支撑做好。”今天上午,长宁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事故导致该号楼6楼的阳台全部坍到了5楼阳台上,5楼居民户的装修也已经停止。
该负责人还补充,为确保其它居民阳台的安全,有关方面已经派施工队伍到现场,对事故所在单元居民楼的1至5楼做加固,并做好支撑。与此同时,对发生坍塌事故的6楼阳台,有关方面也正在着手修复,工程项目施工用的脚手架也已全部安装上去。
记者了解到,事故现场在清理的同时,由市房管局下属的安监所、市房科院质量检验测试站等市一级的房子检验测试部门组成的专家队伍,今天上午也已到达现场,进行技术方面的摸查。根据各方协调的结果,事故的具体原因以及最终的调查的最终结果,力争于明后天出具。
这一居民家阳台整体坍塌的事故发生后,同一小区其它单元的居民阳台“服役”情况到底如何,是否也应纳入安全检测的范围?该负责人透露,区房管部门已经考虑到这一问题,正在拟定方案。与此同时,区房管部门也已责成该社区物业的上级管理单位新长宁集团,要举一反三,做好房屋的安全管理和修缮工作。
署名为“gzq812”的网友就说了“这年头,难道连钢筋水泥都也变质了吗?所以,看来还是要得再强调和谐这两个字的重要性了。不光是对人还要对建筑和阳台!”
“ywh320:各类死挺吓人的,还是要问责工程质量。不管在哪我走在阳台上总是提心吊胆的,看来以后要小心。也要少在楼下溜达,我家顶楼掉下墙皮把车都砸扁了,幸好没砸到人。总的来说都是质量上的问题!”
但细心的网友否定了盘质量不好导致的阳台坍塌,应该是擅自改装导致阳台坍塌。网友“寻广游子”就说了“那这栋楼的人还真齐心,阳台都改一样的,包括栏杆。按我看这房子应该不属于框架结构,有钢筋却没主梁,跟我以前家住的那栋房子类似,靠24墙支撑楼板。看图应该是自己改装的阳台,在楼板面根本就未设置挑梁。”
“首先,看楼下,这个阳台是后加的,其次,改装成本太低,钢筋少板材薄。不管如何,哀悼老太太,她是不懂的,鄙视那群懂得却依旧偷工减料搭建这个阳台的人。还有,奉劝大家一句,装修尽量别砸墙了,本来设计就是精简版,施工方再偷偷修改点,然后你再砸点,那还是家吗?都成蜂窝煤了。”
“kbbcom:一看都是自己后加的,看看下水管就知道,一般圈梁处有挑梁的,都是自己改装惹的祸。还是房子小呀,想弄大点。做PM真难。”
阳台坍塌是老化造成的吗?为什么就不是质量?连接部位很齐整,没看出有钢筋,和楼房的墙体不是一个整体,是设计问题还是建筑质量上的问题?种种疑问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开发商责任难逃!之前的“楼脆脆”事件,难道就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反思。大家都走潜规则,那就偿受潜规则的后遗症,那些阳台,钢筋又小又少,撑不住厚重的水泥重量。层层转包层层吃水,只能偷工减料,这样的质量只是个抛砖引玉,看吧,中国到处是工程,大部分中国人的良心都被急功近利泯灭了。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通告》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有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通告》规定,凡石市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依规定依法按照实际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报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做评估,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价值,依法计算应纳税款。《通告》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有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出售的收益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通告》要求,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时,应严格按照纳税程序到地税部门的征收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依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凭完税凭证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等。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11月30日止。此前有关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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